《入中論》第十次課程 第十九講之:他生中的能作因、俱有因、同類因

  《入中論》第十次課程總第十九講之:他生中的能作因、俱有因、同類因

  主講人: 上明下賢法師

  主辦:北大禪學

  時間:2009年5月30日晚

  地點:北京大學理科1號樓1114室

  他生中的能作因、俱有因、同類因

  下面分述六種因。

  第一種因叫做“能作因”(Kāraṇa-hetu)。

  《俱舍論》云:“除自余能作。”

  意思是,除自己這個結果外,所有的因都算能作因,它是除開自己、包含一切。除果法自己以外的一切,是因的或非因的,[如果非因,怎么能叫能作因呢?此問題往后解決]所有的都叫做“能作因”。

  “論曰。一切有為,唯除自體,以一切法為能作因。由彼生時無障住故。雖余因性,亦能作因。然能作因更無別稱!

  一切法除了對自己而言,對一切法而言都是能作因。一種法不是自己的能作因。除此之外,一切法都是一切因緣和合之法(有為法)的能作因,因為沒有任何一法對于可能生成之法的生成構成障礙。由此定義可知,俱有因等也是能作因:其它的因在能作因范疇中。沒有特別的名稱,只是單純的“存在的理由”,沒有性質上的界定,這就是能作因。

  第二種因叫做“俱有因”(Sahabhū-hetu)。

  《俱舍論》云:“俱有互為果,如大相所相,心于心隨轉!

  除前后的因果外,同時俱有、不能分開的,這種對待的、同時存在的因果法都算俱有因。雖互為因果,但彼此分不開、而且還同時存在,這種因叫“俱有因” [關鍵在于,俱有因是相互為果。] 。

  “論曰。若法更互為士用果,彼法更互為俱有因。其相云何。如四大種,更互相望為俱有因。如是諸相與所相法,心與心隨轉,亦更互為因。是則俱有因,由互為果,遍攝有為法,如其所應。法與隨相,非互為果。然法與隨相,為俱有因。非隨相于法。此中應辯!

  俱有因是指一起存在、彼此相互為因的法。如地、水、火、風之元素,彼此互為俱有因。如心和與心相伴隨的法,彼此互為俱有因。如性質和被性質所刻劃的法,彼此互為俱有因。因此,俱有因中包括一切有為法(因緣和合之法)。但在各情況中,應明確,這些法在相應、相互的因果關系中。[例如,一切有為法與其性質之間都是俱有因,但一種法與另一種法的性質之間不是俱有因。]

  一種法是它的次級性質(隨相)的俱有因,卻不與次級性質互為因果:因為次級性質不是其法的俱有因。這是需要在定義中補充的。

  “心所,二律儀,彼及心諸相,是心隨轉法!

  “論曰。一切所有心相應法。靜慮無漏二種律儀。彼法及心之生等相。如是皆謂心隨轉法!

  什么是與心相伴隨的法(心隨轉法)?

  一切心中的現象(心所法),靜慮和無漏兩種律儀,心所法的、兩種律儀的以及心的性質(相),這些都是與心相伴隨的法(心隨轉法)。

精彩推薦