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代寺院與僧侶管理政策的探討

  唐代寺院與僧侶管理政策的探討

  妙如法
  佛教在唐代的角色非常重要,其政治力影響極深,因為各代皇帝對佛教崇拜與尊奉程度不一,心態(tài)有異,所以,佛教的命運也被捏在他們的手中。對統(tǒng)治者而言,寺院、僧侶與社會的互動宛若“水可載舟亦可覆舟”。宗教的范疇不能脫離統(tǒng)治者的意識形態(tài)單獨運作,統(tǒng)治者將寺院僧侶納入國家管理體系是必然的。

  1. 建寺的條件

  唐代建寺的要求:僧眾建寺院以為弘法的場地,寺院大者可容納萬人以上,小的蘭若或僅可3-5人,一般寺院約可容納50人以上。[1]
  寺院修建兩個途徑:檀越施營和釋門自營。世俗營寺壇主,又可分官廷和私家。官廷建寺的緣由,有朝廷詔建,或地方請建;私家建寺則包含皇族、貴宦,以及庶民中的地主、農民、商人、處士等社會階層。[2]官方造寺的原因雖有不同,而其程序則相似,須經(jīng)過皇帝同意,國家才會出錢建寺。唐初高祖李淵的“沙汰僧道詔”就規(guī)定兩京及天下諸州的寺觀“京城留寺三所,觀二所,其余天下諸州各留一所。”[3]使各州設立官寺成為定制。

  2 .建寺的原因

  首先,皇家為了祈福與亡者而建寺:如貞觀年間太宗為了憑吊陣亡將士,敕建寺院,規(guī)模之大,范圍極廣,并分命群臣撰碑:
  破劉武周汾州,立弘濟寺,李白藥撰。破宋老生于呂州,立普濟寺,許敬宗撰。破薛舉于幽州,立昭仁寺,朱子奢撰。破宋金剛于晉州,立慈云寺,褚逐良撰。破王世充于邙山,立昭覺寺,虞世南撰。破竇建德于泛水,立等慈寺,顏師古撰。破劉黑闥于洺州,立昭福寺,岑文本撰。[4]
  其次,皇家成員早逝或生病而營建寺院,如高祖為死于太原之子智云立楚國寺,[5],太宗貞觀五年(631)為太子立普光寺,[6]太宗曾替皇后“虛風”之病而建寺求福。
  另外,太宗于晉陽公主之墓旁邊立佛寺,[7]太宗為母穆太后追恩而廣建佛寺。[8]此后,唐高宗、武后也都為先人祈冥福,建造寺院,高宗龍朔三年(663)為文德皇后立資圣尼寺,[9]這些建寺建塔,多數(shù)是皇家的功德寺。根據(jù)張弓教授的研究,唐高祖、太宗及高宗三朝營造功德寺最盛,而且建寺地區(qū)以京師為最多,[10]。功德寺建造的目的是教化與祈福;始医ㄋ码m言“私財”,實則國家財政的一環(huán)。[11]
  再次,官寺建立的原因,如李師政所言:“立寺功德于巨海,度僧福重于高岳。法王之所明言,開士之所篤信,若興之者增慶益國,不亦大乎。敬之者生善利民,不亦櫎乎。”[12]總之,由于佛教在唐代社會的顯赫地位,統(tǒng)治者是必然關注寺院的修建,如嶺南地區(qū)巫風流被也因政治目的而建立寺院,[13]因此官方寺院的敕建,無法擺脫官方的控制與管理。
  總之,長安寺院,都是皇家的功德寺,專為帝王服務,寺院與帝王關系密切。自隋朝立都于長安以后,滿城彌漫梵教之風,帝室興建寺院與日俱增,唐代從高祖,太宗也多次為祈福、追恩之理由而建寺。如“法苑珠林”記載:
  又(太宗)出詔為皇太子,西京造西明寺,因幸東都,即于雒下,又造敬愛寺,寺別用錢,各過二十萬貫。寺宇堂殿,尊像幡華,妙極天仙,巧窮神鬼。又為諸王公主。于西京造資戒崇敬招福福壽二十余寺。[14]
  這是長安建寺主要的原因,皇帝崇佛建寺雖有關系,若只有個人信仰而無政治、經(jīng)濟基本資助,則無法廣造寺院,這是說明唐代一般寺院都與政治有密切的關系。

  3. 僧尼度牒的制度

  佛教在印度原本沒有僧籍、寺籍、度牒制度,傳到中國以后,由于僧尼出家可以免除賦稅和徭役,其人數(shù)過分膨脹,勢必減少納稅戶數(shù),從而影響國家財政收入。為了厘清賦役,自南北朝已開始對僧尼登記入冊規(guī)范化管理,建立僧籍制度,進而在唐代,朝廷正式向入冊僧尼頒發(fā)資格證書——度牒,建立度牒制度,并從唐中宗景龍二年開始通過商品化的辦法出售度牒,[15]開辟了國家財政收入的新來源。
  唐代之前,僧伽就有正度與私度之分。唐代建國之初,對長久以來僧尼私度之泛濫仍舊無法杜絕。前述唐高祖、太宗、高宗皆曾下詔沙汰僧尼或檢括私度。根據(jù)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三十九所記載:貞觀二十二年(648)詔“京城諸郡各度僧每寺五人”,“凡度一萬七千人”[16],在唐初僧道眾多,影響社會秩序的情況下,這個事行,曾引起太祖李淵決定“沙汰佛道”的意圖,太宗的用意是將天下眾多的私度僧人納入國家的管理體系。唐玄宗開元二年(714)姚崇上奏請禁度僧,“有司沙汰僧尼偽灆者萬二千人,并令還俗”[17]私度之風已無法根除,為了杜絕私度的泛濫,國家權力將在僧團手中的剃度權奪回,以統(tǒng)治王權來控制剃度,以防止私度黃流在社會,所以唐玄宗天寶五年(746)創(chuàng)行度牒制度,控制天下度僧尼,同時命令祠部給牒。[18]
  度牒是僧尼出家的憑證,凡未取得政府度牒者,皆非正度。例如:圓仁在“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”記載:“天下僧尼,五十以上,無祠部牒者,盡勒還俗,遞回本貫。有祠部牒者,委當州縣磨勘,差殊者,盡勒還俗,遞回本貫”[19],通過這段話可幫我們了解,唐代僧尼出家首要的條件就是要取得度牒。唐代度牒制度還有一套嚴密的規(guī)范,不空的“表制集”,廣德二年(764)十月十九日,“不空三藏表制集”卷一,“降誕日請度七僧祠部敕牒”中,清楚記載請度者的法名、年齡、貫屬、俗姓名、戶籍狀況、請住寺院等項;再由中書門下轉給祠部的“宣祠牒”,最后祠部再給不空“準度牒”[20]以中書門下頒出的敕牒文式批準,這就反映出唐代政府在控制度人為僧問題上的嚴格態(tài)度。[21]唐代度僧既有嚴密的規(guī)范,其程序也因取得度牒途徑不同而相異,可分為:第一、試經(jīng)度僧,就是一種通過經(jīng)文考試而取得度牒。第二、贈牒出家,所謂:贈牒出家,就是每次國家舉行重大的活動或皇帝生辰壽誕等節(jié)目由皇帝贈牒出家,這種不需要經(jīng)過考試就可以出家了。第三種、是由私人出錢購買度牒而出家,這種是用錢來買賣度牒也不要考試就能出家了。例如:“虛唐和尚語錄”記載:元朝有一位僧人名叫妙源說:“自唐以來,設官置局,試經(jīng)得度………,期間獲中僧科者,官給黃牒,梯度為僧”[22]。另外,“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”,“高宗顯度三年”記載:
  敕先委所司簡大德五十人,侍者各一人,后更令詮試業(yè)行童子一百五十人擬度。至其月十三日,于寺建齋度僧,命法師看度。[23]
  這是首次出現(xiàn)試經(jīng)度僧。以后,唐中宗神龍元年(705)“詔天下試經(jīng)度人”,[24]“釋氏稽古略”記載:“神龍二年(706)八月詔,天下試童行經(jīng)義,挑通無滯者,度之為僧,試經(jīng)度僧從此而始”。[25]從史料上看來,實施時間雖有不合,但是可確定中宗朝試經(jīng)給牒已達到于完備。此后,各個皇帝度僧從簡單到復雜,有的教誦多少部經(jīng)就可給度牒,也借誦經(jīng)來選擇良秀的僧人,這種方式是將僧團的剃度權攬圍觀放縮掌控的。這種制度到會昌釋門災難后,宣宗再興佛法,就除去試經(jīng)給牒的方式,改以“每歲度僧依本教于戒定慧三學中,擇有道性通法門者度之,此外雜藝切禁止”[26],這種度僧的條件,是選好僧才讓出家,而防止、清理僧團中產生腐敗的原因。另外,在安史亂后唐室不僅度僧未能落實其制度,反而借著賣度牒以幫助軍需。如此一來中央對僧伽受戒與管理就更難控制。國家財政困乏,以鈉錢度僧,這既能滿足欲為僧者的需求,同時也能解決國家財政的問題。[27]
  此外,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47,記載:“敕天下僧道,始令納丁錢,自十千至一千三百,凡九等,謂之清閑錢,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。”[28]因此,僧侶行腳之際,須隨身攜度牒,掛搭時以示維那,以證其為公度之僧。
  總之,唐代以前,度牒就出現(xiàn)了萌芽。由于當時的寺院僧尼享有免交賦稅、不服徭役的特權,便吸引了很多編戶齊民出家,封建國家為了保證自己有足夠的剝削手段,便開始制定一系列限制措施,度牒的產生與這些措施密切相關。具體來說主要有這樣幾點:(1)度牒與僧籍的制定密切有關;(2)度牒與僧官發(fā)布的文移、印牒密切有關,這種文移、印牒很可能就是度牒的最初形式;(3)度牒與度僧權收歸國有密切有關。
  唐立國后,控制了度僧權,嚴禁私度,但違反者依舊如故。至唐玄宗天寶后期,嚴格了度牒管理。度牒管制在安史之亂期間曾一度陷入混亂,但戰(zhàn)亂一經(jīng)平定,便迅速恢復正常。唐代宗廣德、大歷年間度牒管理就很嚴格,俗人即使出家修行也很難獲得度牒。唐德宗朝也一再加強度牒管理,規(guī)定如僧尼身死及還俗,度牒須納官注毀。唐憲宗時累敕天下州府不得私度。唐文宗大和年間進一步嚴格了僧籍,同年唐政府頒布了“條流僧尼敕”,還要求試經(jīng)僧尼。唐宣宗繼位后,針對會昌滅佛的矯枉過正,著手恢復了一些寺觀,但他同時也注意度牒的管制。五代十國,有些君主也曾加強度牒管制,防止私度,但由于當時戰(zhàn)亂不休,很難奏效。同時,對唐代度牒的鬻賣略作考述。天寶十四年就開始了大規(guī)模的鬻賣度牒。肅宗即位靈武后,財用匱乏,“權賣官爵及度僧尼”。但是鬻賣度牒以助國用是迫不得已的權宜之計,實行的時間相當有限,至于后來地方藩鎮(zhèn)仿效以聚斂,已被當作明顯的違法亂紀。安史之亂期間度牒鬻賣的手續(xù)仍很復雜。

  4.僧尼戶籍管理方式

  為了要對僧尼控制的方式,唐代對僧尼、道士的簿籍管理以三歲一造為標準,如:“大唐六典”記載:
  凡道士、女道士、僧尼之簿籍,亦三年一造。其籍一本送祠部,一本送鴻臚,一本留于州縣。[29]另外,在“新唐書”記載:每三歲州、縣為籍、一以留縣,一以留州;僧、尼,一以上祠部,道士、女官,一以上宗正,一以上司封。[30]
  上述的史料,唐代僧籍以三歲一造為準,州縣為基層編制單位。這種制度從唐代開元十七年啟發(fā)。根據(jù)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記載:
  敕天下僧尼三歲一造籍,供帳始此。述曰:“出家學道要在從師受戒為之制,初未嘗掛名于官籍。自漢明至唐初莫不皆然,至則天廷載始令二眾隸祠部,而明皇正觀始令三歲造籍”。[31]
  這段話說明唐代出家的僧尼要接受各級官府的限制,而且,要系籍于官,跟以前不同,以前想出家學道跟著師父就行,到唐代不行了。唐代統(tǒng)治王權對僧團控制進一步強化,從三歲造籍的實施后,因為天寶年間的混亂,造成烽火亂起,使得戶籍紊亂與土地制度崩潰,掌控僧團的力量減弱。天寶八載(749),改“每十載一造,永為例程”。[32]
  “請申僧尼奏”:的內容:每十載一造,永為常式,諸州府近日因循,都不申報,省司無憑收管造籍。起今以后,諸州府僧尼已得度者,勒本州府具法名俗姓,鄉(xiāng)貫戶頭,所習經(jīng)業(yè),及配住寺人數(shù),開項分折。籍帳送本司,以明真?zhèn),又將諸州府及京城應置方等受戒,僧尼生死及還俗者,其告牒本寺網(wǎng)維當日封送祠部,其余諸州府,勒本州申送,以憑注毀。又諸州府僧尼籍帳,準元敕十年一造,今五年一造,又天下僧尼冒名及非正度者,緣經(jīng)恩赦。自太和三年(829)十一月十八日敕前,無憑追勘,自今以后,伏請加禁斷。[33]
  這份奏折的內容很復雜,說明唐政府對佛教進行管理的細節(jié),有關僧尼的籍帳要寫清楚個人的來歷如:所習經(jīng)業(yè)及配住寺人數(shù),僧道徒的姓名、年齡、籍貫等詳細情況,著重反映當年變化情況,即當年“新收”(新披剃和新系帳者)和“除附”(還俗、去世)。要每年及時準確地供送剌帳,就必須做好日常入籍與銷籍等事。而釋道死亡、逃亡等銷籍則較入籍復雜。再看下一段所記載:根據(jù)“唐侓疏議”的規(guī)定:
  諸私人入道及度之者,杖一百;若有家長,家長當罪。以除貫者,徒一年。本官主司及觀寺三網(wǎng)知情者,與同罪。若犯法合出觀寺,經(jīng)斷不還俗者,從私度法。即藍臨之官,私輒度人者,一人杖一百,二人加一等,罪止留三千里。[34]
  唐代僧尼籍帳嚴密的制度,官方荷克的禁令亦無法禁絕私度的風行。長期以來政府無法管理上的弊端。以致造成僧尼水平高低的明顯。

  5. 高僧籍貫的分布

  僧尼弘法則是游離不定,而且多數(shù)游化僧尼孤鴻云游,政府欲管理僧尼的籍貫是艱難不易,所以進一步對僧尼強化分布的政策,根據(jù)“續(xù)高僧傳”、“宋高僧傳”、“大唐西域求法高僧傳”三部僧傳的統(tǒng)計,唐代高僧共有555人比較確實有籍貫。其中約有四分之一出自江南東道,河東道和京畿道次之,占唐代高僧總數(shù)10%左右。黔中道居二十一道之末,無出一人,關內道二人,山南西道則有六人,只占總數(shù)1%。[35]從高僧出身的籍貫分布,多數(shù)出在寺院密集區(qū),我們進一步來看辛德勇歸納唐代前期高僧的籍貫地理分布,主要集中分布區(qū)、帶有:(1)河渭分布帶,以東西京和蒲州為核心,(2)太湖、錢塘分布帶,北起淮南道揚州,貫連江南東道的潤州、常州、蘇州、杭州,南止越州,(3)漢水分布帶,以漢水下游的荊、襄二州為分布核心,(4)川西分布帶,北起山南西道的利州,南接劍南道的劍州、綿州、梓州、漢州、益州、蜀州、眉州,又以益州為其核心,(5)太原盆地分布區(qū),主要以太原府及汾州為主要密集處,(6)珠江三角州分布區(qū),廣州、循州、新州和恩州為主要區(qū),(7)紅河三角洲分布區(qū),由峰州、交州、愛州三洲所構成。這是唐代對僧團的管理核心。另外,從高僧的籍貫分布我們也要注意到當?shù)氐恼巍⒔?jīng)濟與社會文化發(fā)展的情況必有關連,如洛陽自東漢以來就是北方佛教的重心,玄奘大師出現(xiàn)于偃師,與環(huán)境有大的關系。根據(jù)辛德勇先生的歸納,唐代高僧籍貫地理分布在安史亂之后,南方諸道所出高僧已大大超過北方。[36]

  6.結論

  唐代建寺院,是由皇帝詔令,建寺的經(jīng)費皆有國家財庫出資擇地營建,寺院是佛教的重要設施,是僧侶生活居住的地方,也是他們坐禪、念經(jīng)、布法的主要場所。寺院的修建數(shù)量、規(guī)模,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佛教發(fā)展的狀況。寺院名稱也一般由政府頒發(fā)。此外,還允許修造招提、蘭若等私人佛堂。因此敕建的“官寺”無法罷脫官方控制與管理。在官寺之外,則是君主詔建與皇室、官吏捐施的寺院,其中國家的大寺皆屬為先人其冥福而建寺。
  另外,高祖、太宗、高宗借下昭沙汰僧尼或檢括私度,說明寺中的僧尼泛濫,導致僧尼龍魚混雜,薰蕕不分,度牒制度代表國家權力將掌握在僧團手中的剃度權奪回。唐代度僧的制度已有密切規(guī)范,取得度牒途徑不同而異,可分為:一、試經(jīng)度僧,二、贈牒出家,三、是由私人出錢購買度牒而出家。制度良善需依賴強有力的政府執(zhí)行,但是,政府常成為破壞規(guī)制的首者,經(jīng)常恩贈度僧的度牒,使度牒失去價值,接著,買賣度牒以籌軍需,這樣的制度,使得中央對僧團受戒與管理更加難以控制。
  同時,唐代對佛教的寺院、僧尼的管理,是包括寺額、僧籍、僧官選任、度僧、僧尼寺外活動的管理,以及僧尼籍貫的分布等。這是統(tǒng)治者尊重佛教發(fā)展壯大這一歷史事實,并以此為依據(jù),制定相應的佛教政策,就必然能使佛教為其所用,達到鞏固封建統(tǒng)治的目的?陀^而言,也有助于推動佛教中國化的歷史進程,加速佛教的中國化發(fā)展。

  參考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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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張弓著“漢唐佛教文化史”,北京,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,1997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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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劉俊文撰“唐侓疏議箋解”卷十二,(私入道)條,北京:中華書局,1996年。
  [1]參見謝和耐著,耿升譯,“中國五-十世紀的寺院經(jīng)濟”。另外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三十六,“大正藏”第四十九冊,頁341。
  [2]張弓著“漢唐佛教文化史。上”,頁181。
  [3]“全唐文”卷3,高祖(沙汰佛道詔),頁38.
  [4]“唐會要”卷四十八,(寺)條,頁849-852.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三十九,(CBETA, T49, no. 2035, p. 363, c15-16)。
  [5]“唐會要”卷四十八,(寺)條,頁845。
  [6]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三十九,:“為皇太子承干建普光寺,敕沙門法長居之,為太子授菩薩戒”,(CBETA, T49, no. 2035, p. 364, a19-22)。
  [7]“新唐書”卷八十三,(諸帝公主.晉陽公主傳),頁364。
  [8]“釋氏稽古略”卷三,“太宗文皇帝”:“貞觀五年(631),帝為母后于慶善宮造慈德寺,及于昭陵立瑤臺寺。。。”“大正藏”第四十九冊,頁814.
  [9]“唐會要”卷四十八,(寺)條,頁846。
  [10]參見張弓著,“漢唐佛教文化史.上”,(造設篇),頁188-190。
  [11]參見李錦銹著,“唐代財政史稿”(北京大學出版社,1995年),(上卷)第三分冊,第三編“唐前期的財政支出”,頁1144-1178。
  [12]“全唐文”卷一百五十七,李師政“辯惑一”,頁1604。
  [13]參見廖幼華著,“歷史地理學的應用-嶺南地區(qū)早期發(fā)展之探討”(臺北:文津出版社,2004年),頁184-185。
  [14]《法苑珠林》卷100,(CBETA, T53, no. 2122, p. 1027, c4-8)。
  [15]《佛祖統(tǒng)紀》卷45,(CBETA, T49, no. 2035, p. 414, a27)。
  [16]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三十九,(CBETA, T49, no. 2035, p. 366, b17-21)。
  [17]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三十九,(法運通塞志.唐玄宗),“大正藏”第四十九冊,頁373。
  [18]有管度牒制度出現(xiàn)的時間有天寶五載(746)與天寶六載(747)的不同記載,參見白文固、超春娥著,“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”,青海人民出版社,2002年,頁62-63。
  [19]“入唐求法巡禮行記校注”,頁459。
  [20]“不空三藏表制集”卷一,“降誕日請度七僧祠部敕牒”,“大藏經(jīng)”第五十二冊,頁831。
  [21]參見白文固、超春娥著,“中國古代僧尼名籍制度”,青海人民出版社,2002年,頁65。
  [22]“虛唐和尚語錄”卷四,“示行者智潮”條,“大藏經(jīng)”第四十七冊,頁1013。
  [23]“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”,卷十,“大藏經(jīng)”第四十七冊,頁375。
  [24]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三十九,(CBETA, T49, no. 2035, p. 371, b9-10)。
  [25]“釋氏稽古略”卷三,(中宗,),“大正藏”第四十九冊,頁822。
  [26]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四十二,(CBETA, T49, no. 2035, p. 388, b13-15)。
  [27]“新唐書”卷五十一,(食貨志),頁1347。
  [28]《佛祖統(tǒng)紀》卷四十七,(CBETA, T49, no. 2035, p. 425, c26-28)。
  [29]“大唐六典”卷四,“祠部”臺北:文海出版社,1962,頁101。
  [30]“新唐書”卷四十八,“百官志.三”(崇玄署),頁1252。
  [31]“佛祖統(tǒng)紀”卷四十,(法運通塞志.玄宗),“大正藏”第四十九冊,頁374。
  [32]“通典”卷二十三,(職官五.吏部尚書)(司葑郎中),頁136。
  [33]“全唐書”卷九百六十六,闕名“請申禁僧尼奏”,頁10032。
  [34]劉俊文撰“唐侓疏議箋解”卷十二,(私入道)條,頁932。
  [35]辛德勇著“唐高僧籍貫及駐錫地分布”,收入史念海主編,“唐史論叢”第四輯,頁287-290。
  [36]辛德勇著“唐高僧籍貫及駐錫地分布”,收入史念海主編,“唐史論叢”第四輯,頁297-299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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