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純智法師答:殺生的動機(jī)不同,犯罪有什么差別?

  殺生的動機(jī)不同,犯罪有什么差別?

  答:

  一,為殺人而作方便(如放火、設(shè)陷阱等等),人死,犯不可悔罪;非人死(變化人),犯中可悔罪;畜生死,犯中可悔罪。

  二,為殺非人而作方便的,非人死,犯中可悔罪;人與畜生死,都犯下可悔罪。

  三,為殺畜生而作方便的,人死、非人死、畜生死,都犯下可悔罪。

  四,作不定方便的(準(zhǔn)備遇到什么就殺什么),人死,犯不可悔罪;非人死,犯中可悔罪;畜生死,犯下可悔罪。

  以上所舉的四種殺生動機(jī),都是以動機(jī)的對象邊得罪,不以被殺的對象邊得罪。比喻殺人,而誤殺非人是中可悔罪;誤殺畜生,也是中可悔罪。是從殺人的方便而得。無心殺非人和畜生,雖然誤殺,亦不得罪。如果作殺人方便,未達(dá)到殺人的目的,也沒有誤殺非人和畜生,亦得中可悔罪。以此類推,作殺非人方便、作殺畜生方便,均犯下可悔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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